一、最高法再审立案规定
我们来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立案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收到自己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后,若经过复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他们应重新审理;上级法院认可下级法院达成的终审决定确实重要,那么可以介入直接进行复查确认,如果复查后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话,相关法院就能再次审理此案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二、最高法院类案同判要求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原则的含义明确为:一经确认待处理情形与某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情形属于同类案件,那么首先需要针对该待处理情形做出与该指导性情形完全一致的法律评价和处置。这里“完全一致”主要是指,裁判人员需根据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类似情形的同样法律判定,并据此做出肯定或否定两种类型的法律结论,而非仅仅是在量刑方面达成一致。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同案同判原则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充分展示了最直接的司法期望和需求,其本质要求在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在涉及到的类似案件中都应该获得相同或相近似的裁定结果。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设立的相关条例规定,各级法院及其中的专门法院,在接收到终审判决书之后,倘若经过再次审查发现该案子满足再审条件的话,应当依法进行重新审理。并且,上级法院有权利若觉得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于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则可以直接进行再次审查,如果经审查确认符合再审条件的话,上级法院有权直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此项规定的实施,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再次申诉的机会,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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