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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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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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通过确保股东知情权、股份转让自由、发言权与议员地位、紧急解散权、司法上诉权、法人诉讼权、一股一投票权等措施,全面保护股东权益。股东还可查阅公司重要资料,如有疑问,有权发函要求查阅。若公司拒绝且无正当理由,股东可寻求司法支持。
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

一、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

《公司法》致力于为广大中小股东保驾护航,实施以下多项举措:

首先,确保每位中小股东都能充分了解公司信息;

其次,赋予他们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避免股份套牢现象;

此外,保证每位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发言权与议员地位;特别在紧急时刻,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在司法程序中,中小股东也享有上诉权;

同时,更有机会以法人身份提起诉讼;

最后,在董事监事选举过程中,实现了一股一投票权,使得每位股东的话语权得到落实。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必要时还可索要公司会计账簿进行审阅。如有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存疑,可向公司发函,说明意图。若公司有合理理由认定股东查阅行为不当,可能造成公司损失,有权拒绝立即提供查阅,并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天内给予回应并解释原因。如公司仍然坚持不予查阅,股东有权寻求司法支持,要求公司开放查阅权限。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公司法人章怎么刻

首先应前往相应部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手续,需携带以下文件资料:日理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印章

其次,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应进一步改变公司代码证书信息,所需材料如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日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印章;

最后,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更新工作,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更改过的公司代码证书、公司全新营业执照、日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印章、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书和公司规章制度各两份。以上所有程序均顺利完成后方可前往刻字社申请制作新法人印章以供使用。

《公司法人章管理办法》第十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公司法》通过确保股东得以知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享有股份的自由转移和处置权、享有表达意见以及成为大会成员的权力、拥有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享有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享有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以及每一股份都应当享有一次投票权等具体举措,来全方位地保障股东的权益。此外,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如果对这些信息存在疑虑或困惑,可以自愿发出邮件并请求查阅相关内容。倘若公司对此做出了不当回应并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股东便可以毫不犹豫地选择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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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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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
《公司法》通过确保股东知情权、股份转让自由、发言权与议员地位、紧急解散权、司法上诉权、法人诉讼权、一股一投票权等措施,全面保护股东权益。 股东还可查阅公司重要资料,如有疑问,有权发函要求查阅。 若公司拒绝且无正当理由,股东可寻求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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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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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
公司方面应当设立董事累积投票制,在公司章程中写清全体股东议事方式和程序,并增加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一个公司里面,中小股东的数量最多,公司必须防止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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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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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怎样保护小股东的合理权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律师回复] 导读: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法律则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
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法律则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大
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在股东大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法律则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
就“资本多数决定”的根据―――“控制”而论,大股东和小股东可以界定为:那些股东大会中具有控制地位的股东或具有共同利益的股东组合即为大股东;相应的,那些在股东大会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股东即为小股东。我们所谓的大股东和小股东也可以称为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是控制股东和被控制股东。
基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对控制的介入程度和控制力上的不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大股东便会运用其控制力作出损人利己的事情来。而小股东在决定公司事务的时候,他们在股东大会上只拥有微不足道的表决权;在选任董事时他们的机会更少。由此他们也就无法对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董事产生影响力。他们希望公司繁荣并保障自己的利益,可是往往只会遭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的歧视,所以,他们只能以消极的转让股份的方式来解决困境,而不是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改变公司的现状。
那么,到底为何在实行了“股东的平等表决”原则的情况下,还会出现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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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小股东权利保护有哪些?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4、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5、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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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小股东有权利维护股权权益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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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律师回复] 关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一、 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1
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1
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立法不足与审判难题。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但该条款存在如下问题:1.该条款对如何界定“违法决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2.该条款没有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事项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诉权的现象;3.该条款仅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而未规定股东有权就该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求赠偿。4.该条款及《公司法》中的其他条款均未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或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民诉法亦无相应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少数股东的这一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公司法中关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一方面为少数股东提供一个机会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被个别股东混入,当作一种向公司管理人员施压,以谋取个人利益,甚至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手段。公司管理人员或多数股东往往因担心公司形象受损或诉讼费用高昂而不得不做出妥协,会产生“诉讼敲诈”或诉讼投机现象。同时,实践如何在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和防止法院过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往往较难权衡。
二、立法建议
(一)对于少数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可参照英美法的做法,直接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之间互有忠实义务,由于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时,少数股东可直接对多数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侵害行为进行干预,也可以请求撤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业务审计。
你好,请问一下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
[律师回复]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包含如下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隐名股东已将代持股份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专用于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予以确认。
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仅得以自身名义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隐名股东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4.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
5.显名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隐名股东。
6.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隐名股东指示向其移转“代持股份”或股权收入;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持股份”时,显名股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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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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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某位股东与你商谈公司合作相关的事宜,向你出示名片,甚至在工商登记上也可以查到他的名字,但合同签订时,却不是以公司名义盖章,而是小股东个人签字。必须提醒您,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对待,小股东个人签字的合同未必有效。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公司而言,作为法人,公司合同有效一般要由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小股东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授权范围包括签署合作的,此时合同有效。
小股东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时,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如公司对合同签订进行追认,则合同对公司有效,未经公司追认的,合同对公司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是我国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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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小股东的权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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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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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权益的维护的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股东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有: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少数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以及主持股东大会。
四、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六、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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