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事实婚姻还认定为重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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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法中,事实婚姻被视为重婚行为。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重婚罪主要涵盖已有法定配偶的人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即使未登记结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重婚罪。因此,事实婚姻若符合这些条件,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中事实婚姻还认定为重婚吗

一、刑法事实婚姻还认定为重婚

若经证实存在事实重婚行为,同样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罪”,主要涵盖那些已依法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之人,却又与第三者再度进行婚姻注册,或以夫妻之名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重婚罪”还包括当事人尽管在法律层面尚未正式缔结婚姻契约,但已知悉其亲朋好友已有法定配偶,仍选择与其办理婚姻注册之事例。那么,针对“重婚罪”的诉讼时效究竟是多长时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中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

请注意,嫖娼活动并不代表着触犯了刑事法律

然而,嫖娼现象通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照该法规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10天到15天之间的拘留,并可能伴随5000元的罚金处罚。尤其是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刑罚可能仅仅包括5天以下的拘留或者最低限度的罚款。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确知晓自身身患严重性疾病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娼活动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期可能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需要额外受到相应的罚金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事实上存在的婚姻关系被视为犯下了重婚罪的行为。至于所谓的“事实婚姻”,简而言之,便是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注册手续,但是已经确立了类似于夫妻关系的共同生活形态。重婚罪在此定义下,指的是那些已拥有法定配偶的人士,在未经前任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再次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在未能取得合法婚姻证书的前提下,却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即便并未正式登记结婚,但若是明知他人实际上已经有了合法的配偶身份,仍然与其保持着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条件,这也是可以构成重婚罪的犯罪行为。因此,一旦事实婚姻同时符合以上提到的种种条件,也是有可能被判定为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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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认定为婚姻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只有同居关系这一概念,因为以后,我国的民法典就不再承认是有事实婚姻,这一类婚姻关系存在。针对于事实婚姻,现在来看只能够按照同居关系来进行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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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个同事在闹离婚啊,非常的可怕,闹得沸沸扬扬的,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差,每天都有矛盾要吵架的额,请问一下啊,重婚罪定罪时承认事实婚姻,重婚罪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现在而言,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对于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认定的。在确定属于重婚罪后,构成重婚的行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有的责任。
我们老家女孩很年轻就结婚了,我当初初中毕业出去工作几年就回老家结婚了,当时只有19岁所以没有领证,结婚以后就在老家带孩子了,但是我老公在外面打工很少回家,现在他说要和我离婚,他在外面已经结婚了,请问事实上的重婚与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可的?事实婚姻会造成重婚吗?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的认定比较复杂,容易引起大家将二者相混淆,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 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简而言之,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你好,我想请问一件事情,我的老家是在大山里,我们那里有很多都是没有扯证的只办理了酒席,我的姐姐跟她的现在的老公就存在事实婚姻,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两个都是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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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重婚罪认定
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事实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观上有“明知对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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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规定是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国家承认双方是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对重婚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因为根据《最高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既然该时间断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当然婚姻当事人是“配偶”。更何况最高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那么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怎么不能与登记的婚姻结合(或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行为。
事实婚姻应该如何认定为重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为重婚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
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 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 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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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是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罪是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行为,从以上描述可以发现重婚罪和事实婚姻并不是相同的,那么双方在构成条件和标准上也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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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与女朋友同居了很久,也订了婚,只是没结婚证,后来我去了外地发展,突然收到她消息说她结婚了,请问事实婚姻能认定重婚吗?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能认定重婚吗?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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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罪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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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事实婚姻和重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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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跟男方只有同居关系没有结婚,应该是属于事实婚姻吧,想要问下事实婚姻能认定重婚吗?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构成比较复杂,是否构成重婚罪,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认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登记的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有可能构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的男女双方不按事实婚姻处理,则不会构成重婚罪。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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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连个人是事实婚姻能认定重婚吗?因为他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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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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