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证件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您希望对已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推翻,可遵循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务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查申请;
其次,若超过上述申请期限,或者对经过复查所得到的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时,您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本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重新审核和评估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什么证据推翻本院认为部分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果之关键证据:能够证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缺乏相应鉴定资格和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明显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存有疑点无法得以支撑;以及在经过法庭质证后被判定为不可作为有效证据的其他特殊状况。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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