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一)常规决议须遵守以下规范:
1.依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传达及报告股东大会精神;
2.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3.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
4.制定年终财务报表与预算;
5.生成利润分派与亏损弥补方案;
6.注册资本增减及公司债发行工作;
7.公司经营模式的调整(如合并、分立、解散、变化法定形式等);
8.企业内部架构的设定;
9.企业高层人事任命(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及其薪资变动情况;10.企业基础规章制度的制定;11.企业章程所定义的额外权力。
(二)特别决议需遵行的事项:
1.注册资本的增减(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联合、拆分或变更法定形式(如重组、变更、注销等);
3.公司的解散及注销;
4.公司章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是4人吗
在一个机构中的设立董事会,是有规定的人数上限的呢。
首先,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将设立董事会,看似其成员可多达三人至十三人,然而,对于那些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相对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考虑仅设置一位执行董事而无需另行设董事会。而这执行董事,也可能要与担任公司经理一职结合起来了。接下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设立董事会,按照规定其成员数量应在五人至十九人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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