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错误鉴定意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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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如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可向原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一般不影响原判决执行。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法院院长若发现本院显著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策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查或命令下级法院再审地方各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证存在重大错误时。
法院对错误鉴定意见怎么处理

一、法院对错误鉴定意见怎么处理

当事人如对已生效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作出该判诀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原判决的执行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和暂停。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第198条规定阐述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法院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显著的判决、裁定、何解协议,若发现存在不容忽视的错误,认为理应进行再审,则应当提交给相应的审判委员会进行研议与决策。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层级,他们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同样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确证存在重大错误,享有自行审查或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度审理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对再审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关于再审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所述:在一审阶段,案件所涉当事人需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撰写完备的起诉书并向相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倘若对于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首轮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则当事人有权上诉至更高一级别人民法院。针对原判决中涉及的基本事实未能做到清晰且准确陈述这一情况,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有判决,将之发还重审,或是在确实查实有关事实之后予以重新裁定。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如若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存疑,同样具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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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错误的司法鉴定怎样处理?
法院对错误的司法鉴定一般会可以去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再审期间,一般不会停止对原来判决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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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了工伤,申请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但明显是错误的,所以想请问一下法医鉴定错误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的步骤
1、审查鉴定结论的四个方面
(1)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2)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3)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4)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所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2、从司法解释中找出问题
(1)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该法条表明,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法条表明,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证据和足以反驳。
(3)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
(4)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应向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坚持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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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错误怎么办?如何推翻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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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的错误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一、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上就是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的介绍。总的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十级伤残鉴定意见误工120一180日护理60一90日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回复] 一、十级交通伤残鉴定该赔多少钱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城镇居民: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x20x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x10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二、交通事故不够十级伤残怎么处理在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你方是无权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当然,你方仍然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考医嘱、护理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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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错误如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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