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撤销和撤回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差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它们适用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许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许可人单方面或多方面存在过失而引发的问题;反之,行政许可撤回则仅限于因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订或者废除,或者是随着准许行政许可的主要因素如公共利益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引发的问题。
其次,无论是撤回还是撤销,它们对已经产生的影响的追溯力也各不相同。当行政机关选择采取许可撤回的方法处理相关事项时,通常意味着自撤回之时起该行政许可自动失效,不再具备追溯效力;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选择采用许可撤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此类许可将自始至终失去其法律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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