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行与直行相撞责任怎么认定
鉴于实际产生的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划分责任:
首先,若因某方当事人的显著错误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此方应当负起全责;
其次,在因涉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明显过失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错的严重性,分别判定哪些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部分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就属于民事上的交通意外事件,各方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在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时,其他受害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直行与对向左转谁先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道路交通环境下,直行与左转弯优先权的具体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辆需要礼让直行的车辆以及行人优先通行;而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情况下,右转的机动车辆则应为左转弯的车辆提供优先权。
此外,该法规还对机动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通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1)在设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机动车需按照其预定的行进方向驶入相应的导向车道;
(2)当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应让已经处于路口内部的机动车先行;
(3)当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应靠近路口中心点的左侧进行转弯操作,同时在转弯过程中必须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还需开启近光灯;
(4)当遇到放行信号时,机动车应依次通过路口;
(5)当遇到停止信号时,机动车应依次停放在停止线之外,若无停止线,则应停放在路口之外;
(6)当机动车向右转弯且遇到同车道前方车辆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依次停车等候;
(7)在未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而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情况下,右转的机动车也应为左转弯的车辆提供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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