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范的赡养老年人行为的相关条款如下所示:
首先,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均需积极履行对于父母长辈的孝敬、支持和保护之责;
其次,如若成年子女未能正确履行上述义务,且其父母亲出现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困苦的情况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子女提出支付相应赡养费用的请求权;
最后,子女对父母的这一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亲的婚姻状态发生任何改变所影响或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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