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纷争解决方法包括:
首先,在股东与公司彼此协商的基础上寻求妥善处置方案;
其次,可邀请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展开调解工作;
再次,若无法达成和解,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获得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股东与股东会的区别
首先,参与者数量架构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人数原则上规定在五十名以下,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或以上、二百名以下的创始成员,且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居住地。
其次,在议事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决策机制。股权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方式通常依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涉及到特别重要事项的决议则需要由超过半数具有投票权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全体董事会议中,普通决议需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的赞同,特殊决议则必须获得超过三分之二出席股东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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