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掰手腕一方提出来断了谁的责任
若在掰手腕过程中导致持力手臂骨折,那么责任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倘若因此而引发了无谓的损伤,那么对于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当事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了。由于在这场掰手腕比赛中,双方都是在自由意志的驱使之下参与其中的,所以除非受害者受到强制或误导而非出于自愿,否则他是应当能够预计到可能会面临的潜在危险的。因为他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以致于手指因此受伤,可以说对于伤害的发生,受害者本身也是存在着相应的过失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对对方所负有的责任进行适度的减免,但此种情况仅限于无意为之。
至于掰手腕过程中导致的手指骨折等损伤,责任划分上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通常而言,这部分责任应该由当事人全权承担,除非对方在灾难发生过程中有蓄意谋害之动机或者存在重大的过失。
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们主动参加那些带有一定风险性质的文体活动时,虽然可能会因为其他参赛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害,但是作为受害者,他却并没有资格恳请其他参加者为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掰手腕掰断手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的
在竞技性的活动如掰手腕过程中,一方不幸将另一方的手臂折裂时,通常情况下应自行承担该事故所引发的责任。然而,如果此意外事件导致了无辜第三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其责任方亦需对这部分损失和伤害的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义务。须知,鉴于双方乃是自愿参与比赛性质的掰手腕互动,若受使得益者非被强制行动、未经诱导而主动加入比赛,那么他们本应当具备辨识与预见可能产生风险的意识,可因为自身疏忽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最终导致手指损伤。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受害者对于损害之发生亦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相应地减轻加害方的责任。但值得留意的是,若有人蓄意为之则应排除此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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