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前产生的债务,一般的法律规定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笔债务实际上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将会拒绝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债权人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能证明其所提出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情况则会有所不同。所以从普遍角度来看,婚前债务应当被视为个人的债务,由具体的债务人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的确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产生的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进行了明确的追认,或者是这笔债务是因为夫妻一方代表整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的需要而独自承担的,那这样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然而,如果某个债务是由一个处于夫妻关系中的人在其存续期间节外生枝地承担的,而且此种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那这笔债务在法律意义上将不被看作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用充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那情况又另当别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前男方转移财产犯法吗
然而,若在离婚进程中,有任何一方试图将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迁移、出售、毁灭或浪费,又或是制作虚假的共同债务来非法侵占他方合法权益,那么在最终的财产分割环节上,此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司法机构对此方作适当减少其应得分配的财产,乃至彻底取消其获取任何份额的权利。
至于那些离婚事宜早已尘埃落定而其后却又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亦可依照相关法规,提出再次财产分割的合理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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