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行与岔囗左拐相撞谁的责任
在左转与直行碰撞的情形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明确左转车辆应该对此次事件负有完全责任或重要责任。即便对方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如超速驾驶等行为,但均不构成主要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假如并未造成大规模的人员损伤,应该依据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只会评判交通事故中的全责、不负责任和同等(双方各自承担修理费用)的争议。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简化理赔过程,节省时间和成本。关于左转与直行相交时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当机动车行驶在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亦无交通警察指导的十字路口,涉及到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当道路情况已经设有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管制时,应严格遵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第二,若存在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对道路进行管制的情况,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必须停车观察,让右侧道路上有优先权的车辆先行;
第三,右转机动车有义务让直行车辆先前行进;
第四,在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与左转机动车之间,右转机动车有责任让左转机动车先行。综上所述,根据“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一原则,可以判定在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左转车辆需对此次事故负起全责。
至于责任的最终归属如何,仍需经过相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仔细审定后才能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直行与对向左转谁先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道路交通环境下,直行与左转弯优先权的具体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辆需要礼让直行的车辆以及行人优先通行;而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情况下,右转的机动车辆则应为左转弯的车辆提供优先权。
此外,该法规还对机动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通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1)在设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机动车需按照其预定的行进方向驶入相应的导向车道;
(2)当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应让已经处于路口内部的机动车先行;
(3)当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应靠近路口中心点的左侧进行转弯操作,同时在转弯过程中必须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还需开启近光灯;
(4)当遇到放行信号时,机动车应依次通过路口;
(5)当遇到停止信号时,机动车应依次停放在停止线之外,若无停止线,则应停放在路口之外;
(6)当机动车向右转弯且遇到同车道前方车辆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依次停车等候;
(7)在未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而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情况下,右转的机动车也应为左转弯的车辆提供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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