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借出去撞死人了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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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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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车辆租借或出借时,若车主、管理者与使用者不同,并因此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根据相关法规,损失应由实际使用者赔偿。但如果车主或负责人有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车辆租借或出借时,各方都应谨慎行事,确保安全驾驶,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应明确划分,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车子借出去撞死人了谁负责

一、车子借出去撞死人了谁负责

在车辆租借或出借时,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以及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人且因此产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之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对于此种情况所引起的损失,应当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存在有损于此次损害事件发生的过错行为时,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子借给别人开,出了事谁的责任?

在借用他人汽车期间,若出现交通事故,对于车主来说,其通常不需负有赔偿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车主可免除相关责任。一旦车主在借车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过失行为,则必须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主所面临的责任在于,是否因自身失职而导致事故发生,诸如汽车现状不佳以致行驶过程中出现意外;再如,车主明知乘客尚未获得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与其使用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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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开别人车撞死人是谁负责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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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原则上是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所有者才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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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报警后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责任认定。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应该及时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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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死亡,责任归属需分情况:若伤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发生在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若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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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谁对员工“过劳死”负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构成“过劳死”一般都包括以下一些因素: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劳动,任意加班加点或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存在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形;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还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把一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过劳死案例,纳入到工伤的范围内,这部分“过劳死”死者家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劳动者“过劳死”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积劳成疾所致。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法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均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被认定构成工伤的“过劳死”劳动者,则其亲属应当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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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行被撞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是题目中后面的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扩展资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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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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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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