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能不能写三个人的名字
如若情势所需,借款方的人数确实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得以认定,并且当他们在借条上分别签字确认之后,法律关于数量方面并设有任何束缚。因此,只要忠实地在借条中记录这些相关信息,便可确保借贷关系的确立。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只要借贷双方法律文件上都签字或盖章,此种借贷合同便能被认为已经生效。一旦借款人/欠款人亲自写下借条并签下自己的大名,那么这份借条便是已经具备了正式的法律效应与有效性。在写出借款方名单时,理论上来讲其实包括三个当事人也是可行的,但需要确保包含欠条中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关系,特别是对“借款”这一词语可能存在的多种解释要有所明确。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作为主体时,必须核实他们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并且在合适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欠条上抄录下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再由他们亲自签字确认,当然若是可能的话,最好还能加上他们的指纹印记。而当法人单位作为主体出现时,他们则应加盖本单位的正式公章作为证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逾期怎么处理
如债权人近期内尚无法全面履行应付之债款义务之时,宜寻求与债权人进行深度沟通,以达成分期偿付或者延迟”之合议。若在双方妥协过程中对方仍坚持不肯答应延期或债务缩减请求,我方可毫不犹豫地选择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继而在法庭上积极应对辩护,竭力达到在做出最终裁定前对债务划定具体期限进行偿付的初步成果。
反之,若对方当事人固执己见,表示决不接受延期或债务减轻,法院亦会给予坚决驳回,并强制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全额清偿。被告人虽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拒绝支付,债权人可依法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布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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