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妻子怎么追债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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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追索债务人过户给家庭成员的财产,应先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求具体且有法律依据,案件属于民事审判范畴且法院有管辖权。满足后,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丈夫欠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妻子怎么追债

一、丈夫欠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妻子怎么追债

在涉及债务人将财产过户家庭成员之情况下,债权人欲追索债务,可依以下步骤向被告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提起诉讼前,请务必熟知并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1)原告需属与案件存在实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讼对象应为明确清晰的被告主体;

3)案情主张须具有具体详实的诉讼请求以及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4)案件事由须纳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受理范畴且审理该案的法院亦具备法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丈夫欠债可以连妻子一起起诉吗

若丈夫因个人原因产生借款却未按期归还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妻子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反之,倘若所欠款项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是用作家庭日常开销之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情况便可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即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便有权依法裁定连同妻子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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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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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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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
4、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
5、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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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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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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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妻子A诉称,她和丈夫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初两人相处较好,一起做生意,一家人很开心。到了1996年8月,丈夫突然变得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因一点家务琐事就与她打架并持菜刀砍她,当时她想提出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就一直忍让着。谁知丈夫现在却变本加厉地对待她,经常当着朋友、邻居的面侮辱她。  2014年5月,她在与邻居玩麻将时,丈夫叫她回家,她说马上回家,丈夫就拿出浓硫酸朝麻将桌上倒。丈夫的这种行为已严重威胁她的生命安全,现在他俩形同路人且已分居多年,她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遭到丈夫拒绝。她便到,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离婚。  丈夫芦某辩称,他不想与妻子离婚。他们之间的感情基础还是可以的。之所以发生矛盾,主要是他不喜欢看她打麻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芦某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6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A诉至要求与被告芦某离婚。  汉台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构筑而成,夫妻感情也需要双方倾心维护。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共同携手走过了20年的岁月。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交流,用真心维护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能改进。故判决不准原告A与被告芦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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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妻子偷卖了,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
[律师回复] 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A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4年初,A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A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4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讼要求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A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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