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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回诉讼申请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撤诉裁定之后,若原告再度以相同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接受并审理案件。在开庭传唤程序中,若原告没有充分且恰当的理由而未能出庭,或者未经过法庭批准而中途退出审判流程,则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视为撤诉处理。若是由被告发起的反诉,经确认后,法官可依法不对原告进行判决,转为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撤诉后诉讼费退费规定
关于撤诉后诉讼费用退还规则,若当事人希望撤回诉讼请求或是采用以调解的方式完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其所承担的案件受理方面的费用将有可能减少至原来金额的一半。当涉及到民事纠纷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一方提出撤诉申请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此时始作俑者为该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对于行政案件中,当被告改变或者予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之际,如果原告提出撤诉并在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下执行,这类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将由被告责任人自行承担。
至于诉讼费用的定义,那特指的是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程序之需而应当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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