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在收悉债权人递交的申请后,经过严格的审查事宜以及债权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法定时间内向债务人送达支付命令;反之如申请不满足条件,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1)如果核实欠债属实,债权人有权选择在限定期限内(即15个自然日内)进行支付,以避免催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在此类情况下,于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异议,即使检查不出其质疑事项合情合理也无需纠结,法院应当立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由支付命令自行失效。因此,在接收到支付命令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若对该支付命令所述内容持有异议,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法院表达观点;在提出异议时,必须运用书面陈述方式对支付金额或支付原因加以质疑,不得以"经济困顿""财力不支"等为借口提出争议。
同时,禁止以口头方式表达质疑;
(3)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在上述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那么15日后支付命令自动生效,债务人需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的责任。若劳动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者将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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