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被担保公司代偿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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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方法一:查找网贷平台上的贷款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全称和联系方式,以及代偿细节。方法二:打印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查看已购买代偿保险的公司名称,再通过网络搜索找到其联系电话。
网贷被担保公司代偿了怎么办

一、网贷被担保公司代偿了怎么办

方法一:

首先需要您查找到在所使用的网贷平台上确实存在的贷款保险相关合同,阅读这类文件将会揭示出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例如其全称、联系方式等等;

此外,关于代偿的各项细节事宜也将被合同中明确地阐述出来。

方法二:尝试直接打印一份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又称为信用报告或征信报告),这项报告将会在您的网贷借款历史记录部分展示出已经为代偿责任购买的保险公司的名字,接着,只需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找相应信息并找到它们的联系电话即可。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网贷被判决了以后还能协商吗

通常情况下,一旦案件经过审判,就很难再通过协商进行处理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难以就展期还款或分期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对应的还款事项,比如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各个环节。

如若遇到了网贷中心所提供的利率远超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纵使当事人还未发生逾期事件也依旧有权利申请对超出比例的部分加以否认。总之,一旦涉及网络借贷逾期行为,长时间无法偿还欠款,那么贷款机构将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若是贷款人名下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拒绝履行法院的法律裁决,那么将有可能面临逾期还款的不良纪录会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之中,且被限制包括高消费与出入境在内的多项权利,严重的时候更会面临司法拘留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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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产品代言人应承担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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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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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机自己雇佣的代驾发生车祸,按雇佣关系认定责任饮酒司机雇请他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的,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驾公司人员驾车发生事故,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还有一部分代驾公司。如果代驾公司的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依照相关法规,公司职员在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害,且职员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主要责任以下的,视为工伤。
二、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无偿代驾的性质是义务帮工无偿代驾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无偿代驾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偿代驾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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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理合同中,被被代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如何签代理合同 第一,不要轻易交纳加盟费 当前很多企业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要求代理商在加盟时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按照国际特许经营协会、世界特许经营联盟标准来说,交纳一定的加盟费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特许人(企业)提供的品牌必须是强势品牌,能够让受许人(加盟商)加盟后通过专卖店的运营而真正赢利,特许经营的关键是品牌。现实中,除了欧美和日本一些品牌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能让加盟商真正实现赢利外,中国本土的品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能使加盟商真正赚钱的却是少得可怜。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在于品牌的“势力”不够强大,无法轻易地打动消费者的心。因此,部分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要求加盟商交纳加盟费(合同上撰写了),加盟商可以通过委婉的说辞,让企业取消对加盟费用的交纳,从而获得产品的代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在收取加盟费方面也是底气不足的,当“软弱”的经销商遇上了,就收取了,当“聪明”的经销商遇上了,企业往往就取消了对其交纳加盟费的要求。显而易见,不是在市场上叫得“当当响”的品牌,面对企业所要求的“加盟费”,代理商还是应该尽量想办法省着自己用吧。 第二,赢取更大的品牌推广费用比例 产品需要良好的销售,就需要广告传播和品牌推广。这方面,企业都会做一些,尤其在招商广告中会放于明显的位置。代理商要做的“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争取更大的推广费用的比例;二是争取更多的推广支持种类;三是督促企业把承诺实现。 一般而言,很多企业都设置了“综合推广费”——一种支持代理商进行产品推广的费用类型。这种费用是从代理商进货款中提取“支付”的,主要用于专卖店、专柜、店铺等方面的装修,以及开业庆祝、日常促销之用。一般的比例为0%,即代理商进货0000元人民币,企业将提取000元作为综合推广费用由代理商分配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这个比例适中,代理商也可以要求企业将其提升为%-5%,从而获得更多的推广费用,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这个比例需要代理商自己去争取,成功率还是蛮高的。除了综合推广费外,代理商应该尽可能的争取获得更多的特别假日、品牌推广、公关宣传等方面的“额外”费用,以便更具效率地推进本产品本品牌的发展。第三个方面,就是这些争取来的“宝贝”,代理商一定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将承诺兑现。因为大多数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就会对这个要求“耍花枪”,使得代理商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因此,代理商在签定合同时,这些节细要求一定要写清楚。 第三,明确运输责任和退换货的期限 货品运输涉及运输时间、要货时间、运输费用等方式。代理商有权利要求企业及时或提高发货。在发货运输方面,短途运费、装卸杂费、长途运费、保险费、退换货运费、发运方式、发运费承受标准、接货地点与方式等均应该细节,责任到具体的一方。例如企业到货运公司的短途运费、装卸杂费等就不应该由代理商来支付,其他费用的支付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讨,确定具体支付方。 产品运输过来了,如果不适于本区域市场,难卖出去,或者产品是非合格产品、损坏产品等,如何退货或换货?其期限是多久?代理商在这方面也要求“细致”化,因为不能退货而只能换货,或者不能换货,以及要达到一年或者两年的苛刻要求才能退货的话,这给代理商将带来巨大的损伤。代理商在签定合同时,此细节要好好的把控。 第四,售后服务的全面提供 未来的市场推广与产品良好的销售,更在于提供优质的服务,售后服务是其中的一个重点。当前企业,一般都会提供售后服务,主要是整机产品返厂保修、零配件保修或免费更换等。这属于传统的售后服务服务模式,不利于当前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销售,同样也就不利于代理商对产品的推广与赢利了。因此,代理商在签定合同时,应该强烈要求企业配合在自己区域市场开设售后服务部,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共同打造出良好的售后服务形象,促进产品的销售,以及品牌的有效传播。 第五,提供装修指导与销售培训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这样呈现在消费者的面前,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品牌的传播与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代理的产品如果需要专卖店、专柜等方面的辅助销售,在合同签定的时候,一定要强调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装修督导人员,提供专业的装修指导,使其效果出众。因为一般的代理商都对优质的装修工作知之甚少,如果缺乏这方面的操作,产品的售卖就会因店面“糟糕”的形象而打大折扣,得不偿失。同时,企业也应该提供专业的营业员、销售卖手的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卖手专业、熟悉,更好地把握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有效引导其购买。在签定合同时,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是缺一不可的,否则,苦果将会由代理商自己“吞”。 第六,预付款与打款的建议 由于当前市场上,很多企业存在“圈钱”的现象,这使得代理商的经营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尽量减弱这种风险,代理商在预付了一定款数后,争取提取一定量的产品进行前期的试销,检测产品质量的好坏、本区域市场的反应、本品牌在本区域市场的知名度等来分析、评估本产品在本区域市场是否有较大的销售前景。如果有,则建议正式代理运营;如果产品等方面与企业招商过程中表述的、强调的并不一致,而且是差别巨大,市场反响也小的话,此时,代理商应谨慎继续代理经营此产品了,后续打款就应该慎重考虑了。很显然,代理商在签定合同时,可以要求试销,一段时间后试销认可后,再行打款,展开全面的合作。这样,代理商将很好的保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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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怎样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间接代理怎样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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