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见代理,乃是指某人虽然未获正式授权成为代理人,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却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方认为该人已获得了合法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代理人事实上并未获得相应权限,但其行为在外在特征上具备代理关系的某些成分,这些成分足以使旁观者无法判定他/她实际上并不具备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事件中的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角度看使得第三方信以为真地认为其拥有代理权,同时,第三方也有充足的合理依据来认定行为人确实持有代理权,因此,他们有权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有效性。比如,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但仍然没有发表明确否定的声明,那么,第三人就有充分的理由确信代理人已经获得了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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