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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审录像调取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法规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确实实施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监控措施。
同时,人民法院也须在审判厅内部配置稳固或流动性的录音录像设备设施。对于技术成熟并具有可行性条件的人民法院来说,可考虑在审判大厅安装并启用高效便捷的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本系统。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仲裁庭证人证言作假有什么法律后果
倘若在庭审过程中,涉案当事人揭示出该公司提供了虚假证据,那么仲裁委员会将有权宣布此类证据为无效依据,从而使该当事人丧失了使用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进行辩护的机会,这极有可能使得他们陷入不利的境地并有可能面临败诉之虞。
然而,对于这种行为所应对的惩罚措施,主要以制造和提供假证作为依据,进一步影响司法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置。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员以及翻译人员如若存在故意对与案件具有重大关联性的情节进行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的行为,意欲陷害其他当事人甚至隐藏犯罪证据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者,则需接受三年以上乃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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