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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
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此条款内容来看,债权人在将其所享有之债权进行转移时,如若未能先行通知债务人相关事项,则此次债权转移对债务人而言,并不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收益权转让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收益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将原有债权所具有的支付保持力之一进行单独剥离,然后通过签订严谨的合同明确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内容在于转让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收益权转移至受让人手中,同时从受让人那里获取相应的对价作为回报;
再者,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
最后,作为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仅能向转让人提出支付请求,因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因此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生任何变化,债务人无需对债权收益权的受让人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但若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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