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3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法律条款为债权债务转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

一、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

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此条款内容来看,债权人在将其所享有之债权进行转移时,如若未能先行通知债务人相关事项,则此次债权转移对债务人而言,并不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债权收益权转让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收益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将原有债权所具有的支付保持力之一进行单独剥离,然后通过签订严谨的合同明确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内容在于转让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收益权转移至受让人手中,同时从受让人那里获取相应的对价作为回报;

再者,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

最后,作为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仅能向转让人提出支付请求,因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因此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未发生任何变化,债务人无需对债权收益权的受让人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但若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0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7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65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8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5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朋友他们公现在已经申请了公司的破产了,公司破产之后公司的债务不知道怎么操作, 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是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济宁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1、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性质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欠债还钱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综上所述还是比较明确和详细的,主要包括各种情况下借款人与当事人的还钱与债务期限及利息问题。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可以对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以便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1、按件收费。1)无财产争议案件、2)法律文书、3)律师见证、4)代办公证、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6)律师调查。2、民商服务。1) 一审阶段、2) 二审阶段、3) 再审(申诉)阶段。3、刑事案件。1) 一审阶段、2) 二审阶段、3) 再审(申诉)阶段。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财产保全的优势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债权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凭证提出的依据
从价值取向上说:1、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3、可以强化债权人的责任意识。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上来说: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务债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9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务债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的继承,而并非对合同本身的继承,也就是说,除了合同别约定的以外,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当然地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责,如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继承人也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为被继承人完全清偿。这就是继承合同的债权债务与继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区别。
如甲生前与人订立了一份一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为五千元,则乙只须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继承的是合同本身,则乙必须完全给付对方贷款一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合同不仅本身不能继承,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移。这一般是人身专属性很强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该合同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该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原委托合同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则其继承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相应的报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作品或亲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关系便随之消灭,其继承人并不承担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9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购房强制收取团购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债务重组进行确认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重组进行确认的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关于债务重组,从债务人方面看,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二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三是当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入账价值前后的差额。有人担心,重组收益进入利润表,又会给利润带来虚假繁荣的机会。对此新准则设定了以下几点限制:t  

一,明确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因此,那些仅仅是连续亏损、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此项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恰当确认重组利得行为的发生。t  

二,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得报表使用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继而作出理性的选择。t  

三,对于ST和PT公司而言,不可能依靠债务重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摘星、摘帽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而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考察时被扣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收购依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