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是行政案件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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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诉讼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涉及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等权益的争议;二是相邻不动产间的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纠纷。这些诉讼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现场勘验、证据搜集及判决执行。此举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是行政案件吗

一、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是行政案件吗

针对不动产所引发的诉讼,大抵可以归纳为两大类:针对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占有权等方面产生分歧的诉讼;以及由于相邻两处不动产间关于通行权、通风管道设置以及采光权益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导致的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这不仅有助于负责审理案件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搜集,同时便利了审判结果在生效之后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动产登记在学术上被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所指的是在权力方以及与权益相关者提出申请后,由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到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行为。这种记录的过程是依据持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的申请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属于国家特定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登记内容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及其变动事项,并且需以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方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即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比如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以及司法行为说等等。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其实并不是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手段,它的本质应当更像是一种能够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在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岸线使用权限;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利。推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主要缘自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严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必然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实利益。这就是制度自身应有的价值,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性定位。严谨的说,实际上是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贡献,也即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需要有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作为支撑。此外,我们还能通过适当挖掘不动产登记的附带价值来提高整个制度的综合效能。大量实践表明,许多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关联,我们可以借助它们之间的互补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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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二、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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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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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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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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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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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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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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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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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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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以上即是公司章程变更登记行政复议问题的解答。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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