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期限2个月计算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逮捕之后进行侦查工作所涉及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个月。该期限的计算自逮捕发生的第二天起算,并以每一天作为计算单位,具体而言,从日期计算的起点并不包括前一日在内。若在两个月的时限内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需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通过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一个月。因此,对于逮捕两个月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从逮捕当天开始计算两个整月;
其次,在案情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形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意,可将期限延伸至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者可申请批准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
(二)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采用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三)患有严重慢性病,患有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疾病,或者是孕妇,又或者是在哺乳期的妇女,采用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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