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若租赁权的创设早于抵押权,那么租赁权便应拥有优先顺序,信实于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具有相同优先级别的权利中,权利的先后次序往往决定了其法律地位与实际价值。设想在同一财产之上,若存在着先订立租赁合约然后再处分为抵押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应继续维持其有效性,且此种抵押权的持有者并无权妨碍租赁权的行使和实现。
然而,若抵押权的创设早于租赁权,那么抵押权便应享有优先权。在此种情况下,若抵押人将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出租,那么在抵押权得以实现之后,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而言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流程是什么
1.应优先设定抵押权,然后再设置租赁权。在抵押权已经经过登记手续确立的前提下,尽管租赁关系可能会对抵押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但其影响并不显著。
然而,当已被抵押的资产被用于出租时,由于租赁期限可能超出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因此仍然会对抵押权产生一定的影响。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向承租人披露相关抵押事项,那么出租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若已如实告知,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应当首先设定租赁权,随后再设立抵押权。在签署抵押合同之前,若抵押财产已经出租,那么原有的租赁关系将不会受到该抵押权的任何影响。这意味着,租赁权具备一定的对抗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于抵押房地产的新受让人仍具有约束力。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受让人无权任意解除租赁合同,亦无法单方面更改租金及租期。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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