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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此。在法律意义上,合同具有其特殊的相对性原则,根据该原则,依法设立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因此,每一位合同的签署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合约规定,按照约定的条款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而不能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名义出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以借款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名义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所谓名义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名义投资人为股东且仅承担名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投资人为该公司的真正拥有者及享受投资回报的实体。相当于挂名股东的角色。在此种情况下,名义股东需在内部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外则须承担隐名股东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具体而言,对于债权人、隐名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名义股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若实际投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名义投资人将有必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投资人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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