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看对方隐私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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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享有不可剥夺的隐私权。在婚姻家庭中,双方应平等对待,各自拥有独立的隐私权。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翻阅或查看伴侣的手机通讯记录。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私自查看他人手机侵犯合法隐私权益。
夫妻看对方隐私犯法吗

一、夫妻看对方隐私犯法吗

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隐私权是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婚姻家庭中,每一方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拥有独立的隐私权。在此种背景下,除非经过配偶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人都是不能随意翻阅或查看伴侣的手机通讯记录的。隐私权是我国国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在没有得到另一半明确许可就私自查看他人的手机,无疑会侵害到他们的合法隐私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夫妻看淫秽片如何定罪

夫妻之间在网络平台上观赏淫秽影像作品,这并不构成犯罪,且并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若是浏览含有淫秽内容的网页,则无法认定其触犯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谋取利益之罪。该罪名所涵盖的行为范畴是以营利为动机,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对于那些被发现涉及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淫秽物品以获取利益之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律制裁,同时还需依照情节轻重程度缴纳罚金;倘若案情严重,犯罪分子亦有可能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而如果情况过于恶劣,诸如涉及大量公然侵犯他人权益的案件,违法者将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并且被强制交纳罚款,甚至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对包含淫秽内容的网页进行观看,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列举的事实行为,故不可以此概括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以及传播淫秽物品以谋取利益之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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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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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工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时候不许对方知道是不行的;如果两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时候就可以选择不告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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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人家隐私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偷看人家隐私犯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偷看人家隐私是否犯法
偷看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是犯法的。
隐私的构成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直接说,所有的个人案件均不公开审理,岂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应具有的明确性。其实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因为还有一部分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属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和行政处罚机构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或处罚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或被处罚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或处罚。否则,公开审理或处罚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二、是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即个私性要件。
有一个例子很具代表性。据报载,一位在国外的留学生,乘坐地铁时经常逃票,虽然在读书期间只被查到二次,但每次不仅补了票而且要被作纪录,等他毕业后四处求职未果时,才知道,由于这二次的不诚信经历已进入公共征信系统,招聘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他时,都会去查他的诚信纪录,这才是他应聘屡屡受挫的原因。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类似的案例肯定也会出现。如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布赖债者名单,限制其出境,公告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即“黑名单“共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信息公示、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
三、是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或别人不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手段根本无法知晓的情事,即秘密性要件。
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具有自我放弃的可能性,既可以将原来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甚至可以基于个人目的而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享有,只要这种放弃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某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向其公布自己的隐私,并明确表示希望发表,以及目前层出不穷的隐私出版和公开倾诉热。该人的行为说明他已主动放弃了隐私的秘密性,故不受法律的保护。相似的还有新闻源来源于公开档案和记录,公共场所以及是对过去的新闻资料使用,因为通过上述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属社会公共信息,且又不是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得,所以其不具有秘密性这一构成要件。
四、是主体和空间的特定性,即特定性要件。
也就是说隐私有特定的主体和空间领域限制或者说某一件情事是否属于隐私要根据发生在谁人的身上和发生在什么地点来判断。换言之,相同的情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或不同的地点,将会得到大相径庭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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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人家隐私犯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偷看人家隐私犯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偷看人家隐私是否犯法
偷看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是犯法的。
隐私的构成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直接说,所有的个人案件均不公开审理,岂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应具有的明确性。其实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因为还有一部分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属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和行政处罚机构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或处罚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或被处罚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或处罚。否则,公开审理或处罚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二、是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即个私性要件。
有一个例子很具代表性。据报载,一位在国外的留学生,乘坐地铁时经常逃票,虽然在读书期间只被查到二次,但每次不仅补了票而且要被作纪录,等他毕业后四处求职未果时,才知道,由于这二次的不诚信经历已进入公共征信系统,招聘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他时,都会去查他的诚信纪录,这才是他应聘屡屡受挫的原因。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类似的案例肯定也会出现。如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布赖债者名单,限制其出境,公告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即“黑名单“共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信息公示、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
三、是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或别人不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手段根本无法知晓的情事,即秘密性要件。
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具有自我放弃的可能性,既可以将原来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甚至可以基于个人目的而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享有,只要这种放弃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某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向其公布自己的隐私,并明确表示希望发表,以及目前层出不穷的隐私出版和公开倾诉热。该人的行为说明他已主动放弃了隐私的秘密性,故不受法律的保护。相似的还有新闻源来源于公开档案和记录,公共场所以及是对过去的新闻资料使用,因为通过上述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属社会公共信息,且又不是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得,所以其不具有秘密性这一构成要件。
四、是主体和空间的特定性,即特定性要件。
也就是说隐私有特定的主体和空间领域限制或者说某一件情事是否属于隐私要根据发生在谁人的身上和发生在什么地点来判断。换言之,相同的情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或不同的地点,将会得到大相径庭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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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工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时候不许对方知道是不行的;如果两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时候就可以选择不告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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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法律上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具体包括。
1. 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3. 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 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但是鉴于是夫妻关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隐私权的范围需要相应缩小,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配偶之间相互了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获知就可能侵犯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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