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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仅会将有关事项告知案件相关方,即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和原告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庭可能需要将案件信息传达至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公正妥善地处理案件事宜。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需要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的情况:
首先,当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庭有义务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若受害者已经不幸离世,那么其近亲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法庭也需将此情况告知其近亲,以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并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一审开完庭16岁被告人要不要签字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只需由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名并注明上诉的时限与上诉的适格法院即可。在此次情形中,宣告判决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当庭宣判以及定期宣布。
其中,若判决结果在法庭上即时公布的话,那么在五日内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到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主导提起刑事公诉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反之,如需定期公布的判决,则应在作出终审决定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及其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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