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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是否成立犯罪
在法律体系中,帮助犯成为共犯的一种形式。广义上的共犯既包含了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行为人(即我们所说的“正犯”),也涵盖了那些通过各种手段协助、支持或促进正犯完成其犯罪行为的人员(即所谓的“帮助犯”)。这两种行为人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和默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帮助犯甚至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原因在于他们与正犯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犯意联络,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动或辅助正犯完成犯罪行为的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协助罪犯逃避刑事追责罪行的法律裁量准则如下所示:在构成该种罪行初级阶段,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严厉惩罚。而作为本罪的行为主体,需为具备查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政治机构工作人员。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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