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未能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等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行使其抵押权的,则抵押方必须承担起赔偿债权人所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
2.如未经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乃是由债权人或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所引发,除非抵押人和债权人已经就此有过明确约定,即抵押方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者只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补充抵押担保,否则抵押人仍需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3.但若抵押人与债权人共同达成共识,决定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非抵押人和债权人已经就此有过明确约定,即抵押方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者只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补充抵押担保,否则抵押人同样需要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抵押人是指哪一方
抵押人乃指为了确保自己或者他方能够顺利履行债务,而以其拥有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之责任承担者。在抵押担保行为当中,抵押人既可是债务人自身担任,亦可能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在此抵押担保制度下,抵押人的确切身份应根据具体的抵押合同分析得出,抵押合意中的与债权人相对应的那一端即有权被认定为抵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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