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羁押措施并非刑事处罚中的管制制度。所谓的羁押,是指司法机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员在尚未做出最终裁判前所实施的临时拘禁,其本质上是一种在执行逮捕、拘留决定之后所伴随产生的必然结果,也即剥夺该名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这种行为并不具备独立性,无法单独构成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手段。
至于管制制度,它则主要针对那些虽然不需要进行监禁,但是却要受到一定程度人身自由限制的犯罪分子,他们将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与监督之下,接受教育并进行改造,这也是一种刑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羁押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符合以下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士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被捕者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风险之中,但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亦可进行申请;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时,只要取保候审能够有效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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