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他人强奸立案后后悔怎么办
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强奸罪的嫌疑人,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便可予以撤销案件处理:
首先,经过警方的深入侦查,发现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最后,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告他人诽谤需要什么证据
(1)须已具有捏造实质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出于捏造,并非基于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倘若散布的并非全然的无中生有的信息,而是已经被证实的事实,即使这些事实对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声誉造成了损害,也无法构成本罪。
(2)须有扩散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扩散”,是指向公众公开传播这样的信息。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展开的,但并不需要指名道姓,只是根据诽谤的内容,能够明确遭受到攻击的受害者为人身份即可,这足以构成诽谤罪。另外,如果行为人所散播的事实并未指向特定的对象,那么此种行为便不太可能直接损害某位个体的人格尊严或声誉,从而也就无法归入诽谤罪的范畴进行审判处理。
(4)捏造事实以诋毁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该违法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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