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人员不得减刑是哪三类
1.凡曾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由无期徒刑减刑者,不得再次获得减刑的机会。
2.对于被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将无法得到减刑的待遇。
3.对于犯有贪污罪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严重者,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不能享有减刑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三类人不得减刑都是什么
关于不得予减刑以及受到限定时减刑的相关规定包括:
第一,经依法判决,被判处终身监禁之罪犯,在其服刑期间不得予以减刑;
第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期限未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宣告缓刑之罪犯,也不得予以减刑;
第三,犯贪污罪的,并且在贪污数额上达到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两年期满之后,若要进行减刑,必须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此外,还存在着限制减刑的特殊情形,即当被告人是累犯,或者因为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