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开车门保险赔不赔
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打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通常是会给予理赔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予以赔偿,具体如下:
首先,涉及到的主要情况包括饮酒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药物导致的车辆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其次,如果驾驶员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或者其驾驶的车辆类型与其持有的驾驶证规定的车型不符,也将被视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范畴。
再次,若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或者在报案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对此事故进行理赔。
最后,当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私下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但该协议的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额外的赔偿费用。
另外,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转让、赠与他人、改变使用性质等行为,从而增加了车辆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对此类情况进行理赔。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乘客开门事故责任划分
关于行驶中的机动车与车内乘客因开关车门不当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乘客选择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开启车门,应由该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当此行为发生于车辆违规停靠,进而导致驾车过程中因驾驶人员疏忽或不当操作引起的事故时,驾驶员及此次开车门者均需为此全责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1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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