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通知原监事,被更换了怎么办
1.对于召开股东大会事宜,按照程序需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发送会议通知,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或全体股东达成了特别协议。在此类会议结束后,应当将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整理,并要求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纪要上亲笔签名确认。
2.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经理等职务的变更进行备案处理。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需加盖公章);公司需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需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需亲笔签字),同时还需注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以及委托期限;
此外,还需提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如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情况,则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各方得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此类法定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外来因素影响导致所缔结之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截止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违约倾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主要债务,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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