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被批准逮捕后判缓刑的可能性通常并不大。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缓刑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批准逮捕并无直接关联性,也无法据此判断其获得缓刑的概率大小。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符合以下条件的特定类型罪犯,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处其缓刑期:即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批捕后补充侦查还会坐牢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补充侦查并未使判决处罚程度发生任何改变,补充侦查的施行与案情之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一切犯罪行为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资料;若发现案件内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述的非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所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情时发现有必要对案情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取证工作,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身进行独立调查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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