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后监狱可以选择吗
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的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交付执行刑事处罚时,应由即将执行的法院于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递交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法定执行机构。因此,嫌疑人并无权自主选择其服刑场所,这一点在判决过程中便已预先设定,且通常情况下,嫌疑人不会被羁押在其居住地附近的监狱。
此外,男性和女性囚犯会分别被安置在不同的监狱,而成年犯人和未成年犯也会被分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判决后多久终本
倘若在宣判之后,法院未能于长达六个月时间内成功完成案件执行事宜,这往往会促使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这一方式而予以结案,也就是人们常说的"1234终本"原则。这其实是执行案件操作过程中的一种特定情形,通常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尝试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始终无法寻获或者实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此导致案件无法再进一步开展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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