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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死刑复核有被改判为其他判决的情形存在。当享有死刑终审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某项犯罪案件做出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决定时,可采取提审或者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措施。
然而,如果此种情况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该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针对那些不被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发回原下级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是直接作出改变原有判决结果的改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应该开庭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再审过程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开启庭审程序:
1)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2)根据第二审程序,有必要针对事实或证据展开深入调查和审查的状况出现;
4)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原审被告被判处更加严厉惩罚的;以及5)存在着其他必须启动庭审程序的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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