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情形系指具备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法定年岁及资格者,于公用空间之中无缘无故地制造暴力事件,制造混乱状况,擅自进行殴打、追逐、阻挠、辱骂他人的行为,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任意破坏社会治安,然而其行为的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且尚未产生足以酿成严重后果的地步,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2)追逐、阻挠他人的行为;
(3)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
(4)其他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通常表现出对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律法规的极度轻视,引发纷争,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其主观心态为故意为之;而其所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往往会同时对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但其所针对的对象并不固定,可能是不特定的人群或不特定的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内容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应予以责令五日内以下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则可予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且罚款金额亦为五百元以下:
第一项:通过书写恐吓信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第二项: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不实言论进行造谣污蔑;
第三项:恶意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致使他人因此陷入刑事追责的困境或面临公安机关治安管制的处罚;
第四项:对知情人士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暴力攻击或报复行为;
第五项:频繁发送涉及色情、侮辱性内容及其他类别有害信息,造成他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