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期限有多长
关于逮捕期限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在实施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阶段,其期限应当遵守法定的最短时效限定,即不得超出两个月。
然而,如果所涉案件情节错综复杂,且在期满后仍然无法达成诉讼目标,那么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得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因素的影响,一些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或许在较长的时间内难以进行审判,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等待进一步的审批。
再次,对于以下四类案件,若在相关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则可在得到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后,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1)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以及(4)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最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但仍未达到侦查终结的标准,那么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
此外,对于那些身份尚未查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应从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得停滞。而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且充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其自行申报的姓名,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二、逮捕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有六种情况下应依法逮捕:
(1)存在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2)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等实际威胁的状况;
(3)具备破坏、篡改证据,妨碍证人提供证言或进行串供行为的风险;
(4)对于被害者、揭发人、控诉人可能采取报复行动;
(5)有自杀或逃逸意图;
(6)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犯过罪或身份尚未明确的,均应依法逮捕。
此外,如果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也可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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