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能涉嫌绑架罪吗
绑架警方人员构成了对公务执行的严重干扰和阻碍,又名为“妨碍执行公务罪”。这种犯罪行为,指的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式来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和义务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所谓的暴力手段主要体现为直接殴打、捆缚、拘禁等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剥夺的强制性动作或行为;而威胁则多表现为以恶言相向、恐吓威慑等方式,试图达到阻止他人执行公务的目的。因此,从广义上讲,绑架行为也可以视为妨碍公务罪的一种形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警察能通过名字查到本人吗
在当今社会,司法体系中的警察部门有权根据持有人提供的姓名来检索其个人资料。警察部门通常借助于先进的警务通系统,可以迅速地根据查询者提供的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调出公民信息。这些信息囊括了个人最基本的标准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籍贯以及住址等方面,甚至还可包括其家庭成员相关讯息。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信息的获取往往局限于已由官方警方制定并录入的信息或是当事人曾受过某种形式处罚的信息,诸如国内人口变化情况、临时居住地记录以及治安罚单等等。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警方不仅可以追溯嫌犯的驾驶执照和酒店入住登记等信息,而且还可以据此进行更进一步的追查。尽管如此,在公安系统内部对于公民信息的追踪仍然受到严格监管,查询必须要有特定的密码证书才得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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