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出于寻找刺激感、发泄个人情绪以及逞强耍狠等目的,采取无事生非的行为方式,进行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的举动。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且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量刑幅度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行为人纠集多人多次从事此类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则量刑幅度将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有可能附加罚金惩罚。对于由于感情婚姻、家庭琐事、邻里关系、债务纠纷等原因而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除非经过相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进一步破坏的情况。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持有凶器进行此类行为;
(3)针对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那些能够主动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行为人,可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在阐释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我们可以列举下列几点:
首先,通过捏造事实,导致被害者的个人形象以及声誉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其次,侮辱罪对受害人及至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精神创伤甚至是死亡等恶劣影响须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
再者,如果对某位被害人实施了多次侮辱,且同时侮辱了其他无辜之人的话,那么这也可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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