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非法拘禁罪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确立标准方面,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均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是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出24个小时;
其次,该行为发生次数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或者单次非法拘禁人数达到了三人及以上;
再者,非法拘禁他人时还伴有捆绑、殴打、侮辱等人身侵害的行为;
最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受害人身心严重受伤,如残疾、死亡或患上精神疾病。
此外,如果是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话,也应当被视为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若有责任认识到受害人为无辜之人却仍实施非法拘禁的话,同样应当被视为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是否还负有保密义务?
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国家机密,还是商业秘密,都可能在合同中被列为需要严格保护的范畴。这意味着,当合同的核心权利及义务宣告终止之后,各契约主体依旧要坚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符合商业惯例的通报、援助及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基于此,即使在合同中止后,契约各方也都必须依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因此,我们说,在很多情况下,商业秘密的维护是合同条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违反了保密条款,泄露出去商业秘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对外界公开披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外,如果在合同中载明了需要特殊保护之特定事项,那么在合同核心权力及义务告终之际,契约签署各方同样不能将此类事宜公开透露给第三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