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家保险公司赔不赔
审理案件的法庭经过深入分析后指出,现如今在我们所处的现代化社会环境里,个人持有多台机械设备已经变得司空见惯,比如拥有多辆车的情形数量显著增加,这其中便存在着驾车者与机械设备所有权人身份不完全重合的现象。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视角来看,这种保险形式主要是为了分担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而并非直接将这些风险和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实行“一车一保”的规定,即每一辆机动车都需要单独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即便在同一个被保险人的名下,如果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每一辆机动车之间都会形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因此应该根据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来分别处理。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设立的初衷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能够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有效地维护广大不特定第三者的权益。尽管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授权的驾驶人和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是这个条款的设立初衷主要是为了防范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名下的多辆车很可能会由不同的驾驶人员驾驶,并且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有所预见,并且在排除了人为制造事故的可能性之后,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进行赔付,不仅无法满足投保人的投保初衷,同时也违背了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弥补损失的基本理念。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同一家单位劳动合同可以签几次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问题,公司和劳动者在充分协商后可自行决定。
然而,若劳动者已连续两次与同一家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并未出现任何过失性解雇或无过失性解雇的情况,那么在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