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理赔不赔
1、导致某家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在无正式患病通知的前提下,仍然投保。当该行为被保险公司发现后,通常都无法实现理赔。
(2)投保人在填写职业工种时,存在故意隐瞒或误报的现象。例如,投保人原本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如建筑工人等,然而在投保过程中却谎称自己为办公室内勤人员。在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不予赔偿。
2、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然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同样需要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并且有权针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询问。由于实际操作中,部分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不足,因此法律明确要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详细阐述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由此可见,保险法所强调的“如实告知”并非指主动告知,若因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未进行必要的询问,从而导致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那么保险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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