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旨在通过提供担保,便利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家中等待法庭审理,而非对其施加实质性的惩罚。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取保候审仅适用于那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其次,阐述了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不执行以后又被抓了
刑事拘留演变为逮捕之后,通常会紧接着被法院判处刑罚,然而这两个环节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因为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经历审查起诉阶段,而这一阶段有可能产生以下三种情况,即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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