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高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要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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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时,被保险人应依法在三年内提出诉讼请求。逾期未诉,司法机关可能驳回。但若有确凿证据证明拒赔事实近期发生,可申请延长诉讼期限。务必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车辆超高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要多久

一、车辆超高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要多久

当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合法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超出此期限仍未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可能会对这类案件作出驳回裁决。

然而,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拒赔事实在更近期间内已经发生,则可申请延长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逾二年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逾十年的自受到损害之日起消灭。

二、车辆超载造成的重大事故会怎么判

在遇到严重的交通事故时,若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倘若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刑罚将会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由于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则将面临最低七年、最高至死刑的严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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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B2-)(以下简称B2-),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
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
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B2-。根据B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两个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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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
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B2-)(以下简称B2-),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醉酒的界定标准。
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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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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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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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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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碰撞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而根据车损险条款的规定,碰撞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该事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保险人拒赔所引用的免责条款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险人要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仍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与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意外险中往往规定,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赔的条款。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或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赔。当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人仍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确定损失原因的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近因是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予赔偿若该近因是保险合同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由损失原因决定,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个案中,必须找到其中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时有外来的新的的能动力量介入,并对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则取代前一个原因,成为造成损害发生的近因。
保险人以免责条款进行抗辩时,人民除应首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审查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再具体分析该免责条款的类型为原因免责条款或损失免责条款。在案件所涉条款为原因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找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人以原因免责条款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但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该条款所述原因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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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碰撞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而根据车损险条款的规定,碰撞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该事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保险人拒赔所引用的免责条款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险人要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仍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与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意外险中往往规定,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赔的条款。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或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赔。当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人仍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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