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卡银行或支付机构已对所涉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这部分损失做出任何赔偿处理。
2.针对账户中产生的各种利息,如透支利息、手续费用、滞纳金等,以及银行卡支付过程中所涉及的年费、新卡补发费用等,甚至是其他各类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支出,保险公司都不会给予报销。
3.因赔偿争议而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个人账户挂失、冻结时所需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也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内。
《刑法》第19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账户被骗去洗钱怎么办
倘若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参与协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那么此举并不触犯法律规定,然而,如果确实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及其本质是在帮助他人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与真实属性,然后从中获利的话,这样的行为则可能涉及到欺诈犯罪范畴。
另一方面,如果所转移的资金本身就是非法所得,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真实属性,并且是出于谋求利益的目的而刻意实施的,同时还希望这种结果能够顺利实现。
关于犯罪故意中的“明知”这一主观要素的判定,应依据被告者的认知能力,包括他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与他人共同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关联程度,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类别、金额数量,以及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等等多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由于不知情意味着缺乏洗钱罪的主观故意,而洗钱罪恰恰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只要能够充分证明自身是在无从知晓或根本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参与了洗钱事宜,就可以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从而避免接受刑法制裁。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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