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满足下列各种特定情况的机动车驾驶者也有资格申请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辆被有权机关依法注销了登记;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了停驶手续;
3、被保险机动车已经经过公安机关证实毫无踪迹;
4、为保障车主权益而投保交强险时存在投保人重复投保的现象;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或者赠送到了车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进行划分);
6、新车由于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者因为相关技术参数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而导致交管部门拒绝其上户。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车保险有哪些
汽车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通强制保险;
2.车辆本身损失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防盗装置损失保险;
5.玻璃无其他外力因素独自破碎险种;
6.自然原因引发的车辆燃烧损失险种;
7.应对突发情况引发的车辆涉水责任险种;
8.针对车辆表面轻微擦痕的投保责任险种;
9.对驾乘人员提供保障的责任险种;
10.乘客险;
11.单一轮胎因意外导致损坏需要修理时,对应的保险责任险种;
12.玻璃被外力因素损坏时需要修复时,对应的保险责任险种;
13.面临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时的理赔责任险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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