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险索赔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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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问题涉及两种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全方位风险代理,胜诉后按标的额约30%收费;预先收费模式,先收5000元基础费,后按10%-15%比例收费。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禁止风险代理,特定民事案件如婚姻、继承等也不适用。
宁波市保险索赔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一、宁波市保险索赔律师能风险代理

该问题的回答毫无疑问,确实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其一便是常为人所称道的全方位风险代理,即在案件启动之初并不设定任何费用,然而在案件圆满解决之后,将依据实际达成的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通常而言,此比例大约占据总标的额的30%上下。

至于另一种模式,则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作为主导,此类费用一般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随后,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至15%之间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均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另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酌情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宁波市养老保险脱保3个月补交可以吗

关于社保缴纳中断三个月是否仍然具有可弥补性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具体来说,若是涉及到养老保险方面的缴纳,那么即便存在中断三个月的情况,也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只要确保最终的累计时间能够达到15年的标准,便实现了养老保障的目标。

然而,对于医保方面的规定却有所不同——除非及时地补充上此前所欠缴的医保费用,否则自社保缴纳中断当月开始,将会立即暂停享受相关的医保权益。

若谈及生育保险时,如果女性在孕期出现社保缴纳中断的情况,那么将无法获得相关福利措施的支持。然而,相较于其他险种,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经历三个月的缴费中断并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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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哪些户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经进行了居住登记的。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
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相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三)以下材料之一(以实际办理为准):
1.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业登记(以具体办理情况为准,有些地方不需要);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之一即可、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
4.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户口本(户口本也可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替);
5.集体宿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或有效房产证明;
7. 在我市就读的,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
2、提交办理材料;
3、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签发,制证;
4、领证。
我嫂子在宁波市的某家工地给别人打杂烧饭,前几天在工地上被重物砸伤住院,我哥要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可是不知道要做什么准备,我想帮他问问宁波市工伤认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认定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 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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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是在宁波工作的,最近准备在宁波买一套二手房,但是因为没有找中介,所以不知道应该怎么购买。关于二手房买卖流程是怎样的。宁波市二手房买卖的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了解房屋情况。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3、签合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但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4、申请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存在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则拒绝申请。
5、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6、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7、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8、买方付清所有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
附随义务随不动产的变更发生转移这就是必然的结果,在不动产买卖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生相应的附随义务,比如协助当事人完成房产的过户。甚至在签约之前卖方都应该先把该不动产给打扫干净了,附随义务的转移也随着不动产的交易在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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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险理赔律师选谁
关于律师选择,建议咨询有过官司经验的朋友,了解他们的律师选择及服务质量评价。但请注意,每案各异,朋友的经验或许无法直接套用。在决策时,还需结合您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以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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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宁波工作了两年,但是我的户口不是宁波的户口,能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
[律师回复] 1.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2.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各级财税部门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办理补贴手续。
  4.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征管区域内购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考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因购房补贴政策财政压力较重,对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
  5.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我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宁波工作了两年,但是我的户口不是宁波的户口,能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
[律师回复] 1.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2.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各级财税部门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办理补贴手续。
  4.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征管区域内购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考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因购房补贴政策财政压力较重,对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
  5.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我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宁波工作了两年,但是我的户口不是宁波的户口,能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报考宁波市的公务员吗?
[律师回复] 1.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2.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各级财税部门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办理补贴手续。
  4.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征管区域内购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考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因购房补贴政策财政压力较重,对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
  5.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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